进口货物和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海关征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缴纳滞纳金,深圳快递买单报关找相关的报关行是明智的选择,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海关法》第五十三条,深圳出口买单报关是一家企业没有出口权限,又或者不想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报关的时候所选择的服务,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实施《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对申请复议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受理的三种不同情况的复议机关申请:
(一)对海关处以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
(二)与海关的税务争议;
(三)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
海关对复议申请的管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定:
(1)不服海关企业行政部门处罚可以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定的作出相关行政人员处罚方式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管辖。申请人需要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上下级海关问题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制度决定的海关管辖;申请人先后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海关工作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最先发展收到复议的具体分析行政组织行为的海关管辖。
(二)与海关发生税收纠纷的,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的海关管辖;。
(三)对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管辖。
(四)海关总署对复议海关纳税争议决定的申请有管辖权。(五)由海关总署直接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由海关总署管辖。
复议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申请复议,并按照要求提交复议申请书。
海关复议机关进行应对复议申请通过严格管理审核,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个得拒绝。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申请,可视实际情况我们分别发展作出不受理、暂不受理、视为未申请和告知当事人到其他企业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复议等决定。
复议机关对夏议申请决定受理,应制作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受理或视为未申请,均应制作复议申请裁决书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海关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制度。具体程序是:海关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复议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复议材料,调查研究,核实收集证据,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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